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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30 14:23)    点击:250

  【案情】

  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6日生一子。婚后原告逐渐发现被告行为异常,经到医院检查得知被告婚前即患有精神分裂症,后病情逐渐加重,每年都要住院治疗。2000年7月住院后就再未出过院。鉴于被告病情的这种情况,原告一直积极为其治疗,但现在看来已经没有治愈的希望。原告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告同意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房屋。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

  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为了能够稳定婚姻达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在结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经过多方寻医问诊,并且没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严重。

  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还要和其登记结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不论结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精神病人成为被告。法院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在实践审判中,法院常常会判决无病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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