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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a1418522772 2014-12-14 10:15
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所有伤全在头脑,王琳没留下本能挣扎抵抗伤,是此案关键重点。范星宇是如何控制王琳不能反抗,又持两凶器杀人?显然常人是做不到的。范同样做不到,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根据人民检察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规定,不需任何证据,可认定:杀害王琳不是范星宇一人,毋庸置疑!有共犯。 5、此案作动机不清,作案过程事实没有查清;范星宇四次供述“砍一刀”与厨房现场、尸检事实矛盾;范没有如实供述。判决认定范星宇为自首,用法不当,违反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 此案,疑点重重,事实不清,口供、证言、与 现场勘查尸检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没有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庭审违反法庭必经质证程序,对三人漏洞百出的口供、证言、证据不质疑,违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规定。显然可见:此判决,定罪量刑无依据。此判决,充分反映司法腐败已到不可容忍的地步。 真正是:依权压法,依权代法;此司法者已丧失良知,纯粹是草菅人命,为包庇犯罪。冒天下大不韪,违法诉讼枉法判。 爱女王琳被残忍杀害,死的不清不楚;更可狠是,司法执法违法,雪上加霜,被害人格受到诬蔑、名誉受到严重侵害。 夫妻为求公正,含血泣泪、忍饥挨饿,漫漫申诉上诉路,女儿冤死九春秋。得不到法律的公正,申诉上访永不止。 请求:各级政府领导关注,政法部门依法审查,还我女儿一个公道!还法律公平正义! 被害人父母:王润芳、郝引弟 电话:15934373840
sina1418522772 2014-12-14 10:13
九.二八血案女儿遭残害,杀人案司法执法 丧良知,公检法包庇杀人犯。 爱女被害狠难消,法律不公怒冲天!漫漫申诉上访路,为女伸冤。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求公正、盼青天!无助农民向苍天呐喊!向全国人民求援!盼法律、媒体人及天下正义之士,帮帮我这个苦命人。 一、隐瞒真相、借“要钱杀人”掩盖罪犯预谋杀人目的动机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8月,被告人范星宇之妻王琳向襄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范离婚,同时,范得知王将卖掉岀租车所得价款7.8万元独自掌握,遂向王索要其应得部分,未果。2005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范星宇将王琳拖入其兄范浩宇家院内,再次向王要钱治病,被王拒绝。范便将拖入厨房,持案板上所放菜刀朝王琳头部连砍数刀,…… 1、判决书(第15条)证据:被告范申请,襄垣县人民法院于8月30日冻结王琳存款64480元; 2、判决书(第16条)证据:范(共四次)供述其看病花3520元,又支取1万元;(8月24日-8月26日王琳陪范在太原看病,8月27日范在侯堡支 1万元) 铁证如山:“独自掌握、要钱治病”是颠倒黑白。8月已冻结,检察诉范星宇9月28日因“要钱治病”杀人,违背客观现实。是为掩盖真正杀人动机、是对罪犯赤裸裸的包庇!是对被害人格诬蔑、名誉侵害!死也要让她背上黑锅。 所谓“连砍数刀”无法律依据,无证据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此案,没有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并且口供证言与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事实证明:检察官为隐瞒真象,故意违法诉讼。 法院立案怎样审查的?这个矛盾百出的、没有指纹鉴定的、没有惟一性确实充分证据的案,为什么会进入法庭审判?法庭如何审判? 不怕不懂律条,就怕没有良知,程序优于实体,实体重于泰山。 司法者一旦丧失良知,刑事诉讼法及法律的权威、尊严己尽失。必然导致法律不公枉法判。 二、证据矛盾,无指纹鉴定,无唯一性证据,违法诉枉法判。 1、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尸检四刀伤, 范星宇口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 下”;王琳倒地,范星宇跑了。显然:口供、证言、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2、“砍一刀、夺刀”真实吗?有证据吗?“砍 一刀、夺刀”另三刀凶手是谁? 3、当场范跑了,“砍一刀、夺刀”与尸检四刀不符。为什么三人所述会“惊人一致”?值得深思。 4、尸检:四刀伤、五挫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五粒,鼻腔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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