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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2 14:40)    点击:260

  导读:本文找法网收养法编辑介绍的是如何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详细内容。

  一、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所需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二、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程序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及规定材料交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现居住地街道计生机构,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现居住地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反馈街道计生机构;

  4.对经区人口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三、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条件

  拟收养子女的女性或夫妻。

  四、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的时限、时间以及地点

  办理时限: 社区工作站3个工作日,街道计生机构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办理地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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