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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及调解原则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3 10:16)    点击:466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及调解原则

  消费者投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的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之第四项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这一规定至少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解,是消费者协会的重要职责之一;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以便解决其争议纠纷。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第二项“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的规定,不仅明确了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而且赋予了消费者遇到侵权行为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投诉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协会应履行哪些职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

  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原则是什么?

  (1)自愿原则。亦即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应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调解不同于审判,当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时,消费者协会应终止调解,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强迫。

  (2)合法原则。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活动应在合法的原则上进行,既要有必要的灵活性,更要有高度的原则性,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来“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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