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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申诉的受理要求与不受理条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3 10:19)    点击:312

  消费者申诉的受理要求与不受理条件

  消费者申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经营者违法乱纪的行为。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消费者申诉的受理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内,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消费者申诉不受理的条件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处理,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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