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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的陷阱以及购车合同的介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3 10:21)    点击:304

  汽车消费的陷阱以及购车合同的介绍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意义重大

  案例:去年4月12日,消费者季某夫妇分别拨打“12315”投诉申诉举报热线,由于购车问题,他们与商家发生了矛盾,同时想到了拨打12315投诉电话。案件转办由乌市天津路工商所调解。

  原来,季某夫妇3月15日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汽车,并交了2万元订金。后来因为没有和家人沟通好,季某的家人在成都购买了同一款车型,一家不能买两辆一样的车,于是季某要求商家退还订金,但是商家不愿意,最终由工商部门调解处理。天津路工商所向商家讲明了相关法律条款,该4S店将2万元订金退还消费者。

  办案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既是一起购车消费纠纷,同时也属于合同争议的一种类型。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的购车订金纠纷,属于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纠纷的关键在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一字之差,意义重大。

  “定金”的“定”,在合同中字面意思为此事定下来了,是不能更改的,作为合同双方,只要定下来以及生效的合同是不能改变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条款。一方违约会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未按要求履约,买方违约定金无法收回,卖方违约将对买方进行双倍赔付。

  “订金”的“订”,在合同中有预付款的意思,即表示有回旋余地,不属于已经生效的合同,是可以变更的,只是消费意向,双方均可变更,双方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案中,乌市天津路工商所依据相关条款对此进行调解,双方均无异议,无论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是一种警示,达到了调解与法律法规宣传一致的效果。

  “汽车三包”后,购车遇到什么问题可退换,什么情形不能更换。当日,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通过一个个消费案例给予讲解,对于车友签订购车合同给出了注意事项。

  合同约好质量问题均可退货

  去年5月份,南宁李女士投诉,她在汽车展销会上预订一款车,预交订金2000元,签订了《定车协议书》并根据销售人员的承诺,在协议上注明“若李女士哥哥看后不满意,当日全额退款”。然而,在李女士的哥哥看车后表示不满意时,商家则以销售人员辞职为由,拖延退款。李女士多次电话联系均未能获得明确答复。

  汽车工商所了解到,由于李女士将其要求明确写在《定车协议书》上,使得调解得以顺利进行,经销商全部退回订金。

  钟女士在南宁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帕纳美拉。行驶一年后,该车在启动时,发动机无故冒烟并且整车激烈抖动。钟女士随即报该4S店并返店维修。 4S店经综合检测后,认定属发动机质量故障。此后,上述问题又一次出现,钟女士又报该4S店,并就发动机质量问题要求更换新车或以折价后加款购买另一型号新车。商家不同意换车,只愿意免费更换发动机,并赠送该车发动机延长一年保修期,遭申诉人拒绝。

  对此,工商部门调解点评,“汽车 三包”法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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